日前,富縣法院刑事庭宣判了一起盜竊天然氣犯罪案件,被告人劉某因構(gòu)成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月,并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劉某系大學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劉某在其親戚所開的賣天然氣壁掛爐門市負責給用戶安裝壁掛爐和維修等工作。由于天然氣公司限量售氣和從天然氣公司以外的銷售點所購壁掛爐不予供氣,劉某公司的壁掛爐用戶便找劉某解決。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劉某在富縣城內(nèi)采取私自拆卸天然氣用戶家中預付費天然氣表,上調(diào)天然氣表剩余量,收取天然氣費的方法盜竊北方燃氣公司富縣分公司天然氣19387方,2011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劉某盜用天然氣400方,共計19787方,經(jīng)鑒定價值32496元。
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竊物品價值3249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且能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上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