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zhèn)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日,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印發(fā)《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標準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zhèn)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zhèn)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識別、認定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guī)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jiān)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
(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
(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qū)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qū)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六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
(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三)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guī)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
(二)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wèi)生間內;
(三)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內;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
第十條 其他嚴重違反城鎮(zhèn)燃氣經營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
這些與燃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一起來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八)餐飲等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yè)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yè)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fā)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
管道企業(yè)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fā)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六)盜用燃氣;(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guī)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公安部令第61號)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fā)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
(公安部令第120號)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jiān)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公安部令第39號)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