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燃氣體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使用??扇細怏w在帶給人們能源,提供生產、生活方便的同時,也深深地埋下了火災隱患。近年來,許多生產廠家逐漸開發(fā)生產了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器??扇細怏w報警控制器作為可燃氣體報警系統(tǒng)的核心,對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損失起著重要的作用。目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國際上尚無國際標準,我國也無國家標準。為使這一類產品在生產、檢驗、質量監(jiān)督中有統(tǒng)一的標準可循,在研究、分析國外同類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的同時,對國內外生產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了大量的試驗驗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與GB 4717—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相比,同屬于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除基本功能及部分技術要求不同外,其試驗項目的設置與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均參照采用ISO/TC 21/SC 3《環(huán)境試驗目錄》編制而成。由于其產品受控對象不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使用場所更具有局限性、特殊性,因此,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傾重于對產品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自標準生效之日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類產品均應執(zhí)行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竇保東、劉美華、楊波。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分類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yè)和民用建筑中安裝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其他環(huán)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guī)定外,亦應執(zhí)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23.1—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 2423.2—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T 2423.3—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10一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6113—1995 電磁干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規(guī)范
3 技術要求
3.1 主電源如為交流供電,應采用220V、50Hz。
3.2 基本功能要求
3.2.1 能為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
3.2.2 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fā)器件的報警信號,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報警部位并予以保持。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發(fā)出報警信號。
3.2.3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當前可燃氣體濃度值,其全量程指示偏差不應超過±5%LEL。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fā)出與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可燃氣體探測器及所連接的報警觸發(fā)器間連接線斷路、短路;
b)可燃氣體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
c)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主電源欠壓;
d)給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短路;
e)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其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
對于a)、b)類故障應指示出部位,c)、d)、e)類故障應指示出類型;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光故障信號在故障存在期間應能保持;故障期間,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
3.2.5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對其面板上的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進行功能檢查(檢查時輸出控制接點不應動作)。
3.2.6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具有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時間的功能。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 s。
3.2.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具有低限報警或低、高限兩段報警功能。
3.2.8 對于可改變與其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指示已設定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動作值。
3.2.9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除手動消除聲信號外,其他操作功能均應采用鑰匙或密碼進行。
3.2.10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電源轉換功能。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負載條件下,連續(xù)正常工作2h: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不超過4個構成單獨部位號的回路(以下稱回路)時,所有回路均處于報警狀態(tài);
b)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超過4個回路時,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過10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
3.2.1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備有用作控制自動消防設備或作其他用途的輸出接點,其容量及參數(shù)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說明,并保證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靠動作。
3.2.12 采用數(shù)字—字母顯示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來自各回路的狀態(tài)變化信息;
b)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當前報警部位總數(shù);
c)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區(qū)分最先報警部位;
d)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清楚地顯示并區(qū)分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
e)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顯示故障信號時,如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應立即顯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
3.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1中所規(guī)定的氣候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2中所規(guī)定的機械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5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3中所規(guī)定的電干擾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6 當交流電網供電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額定電壓(220 V)的 %,頻率偏差不超過標準頻率(50Hz)的±1%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在最大負載、最長布線、最小線徑條件下正常工作。
3.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分別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還應根據(jù)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50H2、電壓為1 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交流電歷時lmin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8 指示燈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信號;黃色表示故障信號;綠色表示主電源及備用電源工作正常。在一般環(huán)境光線條件下,指示燈在距其3m遠處應清晰可見。
3.9 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
在正常環(huán)境光線條件下,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應在0.8m處可讀。
3.10 電子元器件
宜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參數(shù)應符合最大工作電壓、最大工作電流的要求。
3.11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一般應不大于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在6A以上時,熔斷器的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的地方,應清楚地標注出其參數(shù)值。
3.12 音響器件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中心1 m處,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計權)應在65 dB以上、115dB以下。在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應能發(fā)出聲響。
3.13 備用電源
3.13.1 如備用電源采用蓄電池時,電池容量應可提供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2h后,在下述情況下正常工作20min: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不超過2回路時,處于最大負載條件下;
b)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超過2個回路時,百分之十的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過5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
3.13.2 電源正極連接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藍色。
3.13.3 在不超過生產廠規(guī)定的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將蓄電池在48h內充電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
3.13.4 不應采用非密封式蓄電池。
3.1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機殼應設有接地端子。
4 試驗方法
4.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試驗程序見表4。
4.2 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受試產品試樣數(shù)應不少于三臺,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
4.3 表4中,第一項試驗必須首先進行。
4.4 受試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試樣)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外表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xiàn)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緊固部件無松動,控制機構應靈活;
c)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4.5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106kPa。
4.6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數(shù)據(jù)的容差均為±5%。
4.7 當對大型試樣進行整機試驗不可行時,允許將試樣分成幾部分進行試驗。
4.8 基本功能試驗
4.8.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4.8.2 要求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滿足3.2條的要求。
4.8.3 方法
4.8.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報警回路中至少二個回路接上真實負載,其余回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8.3.2 使任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及計時或打印情況;觀察并記錄試樣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和報警情況。
4.8.3.3 使任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對于采用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的試樣,還應手動操作使其顯示接收到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記錄報警部位總數(shù)、最先報警指示等情況。
4.8.3.4 在試樣處于報警狀態(tài)時,首先撤銷報警回路的輸入報警信號,然后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
4.8.3.5 使試樣任一回路、電源、內部線路先后處于故障狀態(tài),然后對每種狀態(tài)依次操作手動消聲和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和故障部位及類型指示情況。對于采用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的試樣,還應使另一部分處于故障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顯示變化情況。
4.8.3.6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tài)時,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自動復位的試樣不進行),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情況。
4.8.3.7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tài)時,使一非故障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4.8.3.8 操作試樣音響器件及指示燈、顯示器檢查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首次基本功能試驗時還應檢查用于控制外接設備輸出接點的動作情況。
4.8.3.9 使主電源先斷電,然后恢復正常,觀察并記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情況及工作電源指示情況。
4.8.3.10 使主電源轉換到備用電源,重復4.8.3.2~4.8.3.8試驗過程。
4.9 通電試驗
4.9.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運行的穩(wěn)定性。
4.9.2 要求
4.9.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9.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9.3 方法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連續(xù)運行28d。試驗結束時,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0 電源試驗
4.10.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對交流電網供電電壓波動和負載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及電源的容量。
4.10.2 要求
4.10.2.1 主電源應滿足3.2.10和3.6條要求。
4.10.2.2 主電源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0.2.3 備用電源應滿足3.13條要求。
4.10.3 方法
4.10.3.1 主電源試驗
a)按生產廠家提供的最大工作電流、最長布線、最小線徑的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試驗裝置連接。接通試驗裝置電源,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220V(50Hz)。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b)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187V(50Hz)。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242V(50Hz)。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c)以主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最大工作電流條件下連續(xù)工作2h,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然后使試樣復原到監(jiān)視狀態(tài),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0.3.2 備用電源試驗
以備用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2h,然后對容量不超過2回路的試樣,使其在最大負載條件下工作20min;對容量超過2回路的試樣,使其在十分之一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過5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條件下工作20min。然后,切除聲報警信號,使原處于監(jiān)視狀態(tài)的任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4.10.3.3 試驗結束時,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1 電瞬變脈沖試驗
4.11.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
4.11.2 要求
4.11.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1.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1.3 方法
4.11.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1.3.2 對試樣的AC電源線施加2 000V±10%、頻率2.5 kHz±20%的正負極性瞬變脈沖電壓(波形見圖1);每300ms施加瞬變脈沖電壓15ms(見圖2);每次施加瞬變脈沖電壓時間為60s±10s,共施加三次,施加兩次瞬變脈沖電壓的時間間隔為10s。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11.3.3 對試樣的其他外連接線施加1 000V±10%、頻率5kHz±20%的正負極性瞬變脈沖電壓(波形見圖1);每300ms施加瞬變脈沖電壓15ms(見圖2);每次施加瞬變脈沖電壓時間為60s±10s,共施加三次,施加兩次瞬變脈沖電壓的時間間隔為10s。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11.3.4 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1.4 試驗設備
瞬變發(fā)生器:輸出瞬變脈沖電壓1 000V±10%、2 000V±10%,脈沖頻率5kHz±20%、2.5 kHz±20%,輸出阻抗50n,每300ms輸出15ms瞬變脈沖電壓,極性為正、負。其電原理圖如圖3所示。試驗時配用的耦合/去耦網絡及耦合裝置見圖4、圖5。
4.12 電源瞬變試驗
4.12.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抗電源瞬變干擾的能力。
4.12.2 要求
4.12.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2.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2.3 方法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連接試樣到電源瞬變試驗裝置上,使試樣先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開啟試驗裝置,使試樣主電源按“通電(9s)—斷電(1s)”的固定程序連續(xù)通斷500次,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2.4 試驗設備
能產生滿足4.12.3條要求試驗條件的電源裝置。
4.13 絕緣電阻試驗
4.13.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絕緣性能。
4.13.2 要求
4.13.2.1 試樣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20MΩ。
4.13.2.2 試樣電源插頭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處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50MΩ。
4.13.3 方法
通過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電壓,持續(xù)60s土5s后,測量其絕緣電阻值。
a)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
試驗時,應保證接觸點有可靠的接觸,引線間的絕緣電阻應足夠大,以保證讀數(shù)正確。
4.13.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在不具備專用測試裝置的條件下,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500V±50V DC;
測量范圍:0~500MΩ;
最小分度:0.1 MΩ;
記時:60s±5s。
4.14 耐壓試驗
4.14.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耐壓性能。
4.14.2 要求
4.14.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生大于5mA的漏電流和擊穿現(xiàn)象。
4.14.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4.3 方法
通過耐壓試驗裝置,以100~500V/s的升壓速率,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 500V±10%(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Hz、500V±10%(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試驗電壓。
a)有絕緣要求的所有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
持續(xù)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fā)生的現(xiàn)象。
試驗后,以100~500V/s的降壓速率使電壓逐漸降低到低于額定電壓數(shù)值后,方可斷電,然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4.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耐壓試驗裝置。
試驗電源:電壓0~1 500V(有效值)連續(xù)可調,頻率50Hz;
升(降)壓速率:100~500V/s;
記時:60s±5s。
4.15 靜電放電試驗
4.15.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接觸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4.15.2 要求
4.15.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5.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5.3 方法
4.15.3.1 將試樣放在試驗用接地板上,其周邊距接地板各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m。
4.15.3.2 調節(jié)靜電發(fā)生器的輸出電壓為8 000V,將連接150pF電容器和150Ω電阻器的靜電放電探頭充電到8 000V,經該150n電阻對試樣進行放電。每次充電后應立即將靜電放電探頭觸及到試樣外部的一個試驗點上,無論有否發(fā)生電弧放電,務必使探頭尖端與試驗點切實接觸。靜電放電應在試樣外表面上的10個不同點(控制機構或鍵盤上5點,輸入/輸出線離開試樣150mm以遠處1點,外殼上距接地線最遠處1點,電源開關上1點,顯示器及指示燈2點)逐點進行,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s。
4.15.3.3 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5.4 試驗設備
4.15.4.1 靜電發(fā)生器:輸出電壓8 000V±10%,其電原理圖如圖6所示。輸出電流波形如圖7所示。
4.15.4.2 靜電放電探頭:放電端為一5s8的球體,連接體與后半球外帶絕緣材料。
4.15.4.3 接地線:靜電放電試驗用直流電源和靜電放電探頭的接地線必須和接地板一起接到安全接地線或接地板上。
4.16 輻射電磁場試驗
4.16.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輻射電磁場環(huán)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16.2 要求
4.16.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6.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6.3 方法
4.16.3.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臺上,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6.3.2 按圖8連接試驗設備,將發(fā)射天線置于中間,試樣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分別置于發(fā)射天線兩邊1 m處。
4.16.3.3 調節(jié)1 MHz~1 GHz的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shù)為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1 MHz~1GHz的頻率范圍內以不大于0.005倍頻程/s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如使用的發(fā)射天線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fā)射天線對準電磁干擾測量儀天線,調節(jié)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為10V/m,然后將發(fā)射天線位置反轉,對準試樣進行試驗。在1 MHz~1 GHz的頻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4.16.3.4 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6.3.5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為避免產生較大的測量誤差,天線的位置應符合圖9的要求。
4.16.4 試驗設備
4.16.4.1 功率信號發(fā)生器(或信號發(fā)生器與功率放大器)
a)頻率范圍1 MHz~1GHz;
b)輸出功率應能提供足夠的功率,滿足離發(fā)射天線1 m遠處產生10V/m電磁場的要求,輸出功率可調;
c)掃頻速率小于0.005倍頻程/s。
4.16.4.2 電磁干擾測量儀
應符合GB/T 6113的技術要求。
4.16.4.3 發(fā)射天線
a)1 MHz~30MHz長線天線;
b)20MHz~1 GHz雙錐天線;
c)也可使用滿足試驗要求的其他天線。
4.16.4.4 絕緣臺
滿足試樣安放要求。
4.17 輸出接點動作試驗
4.17.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控制接點動作的可靠性。
4.17.2 要求
4.17.2.1 試驗期間,試樣應正確動作。
4.17.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7.3 方法
4.17.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報警回路中至少二個回路接上真實負載,其余回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7.3.2 按生產廠家提供的輸出接點最大容量及參數(shù)值配接相應負載。
4.17.3.3 使連接真實負載的二個回路分別處于報警狀態(tài)50次,觀察并記錄試樣與其相對應的輸出接點動作情況。
4.18高溫試驗
4.18.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高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8.2 要求
4.18.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在高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8.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8.3 方法
4.18.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高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4.18.3.2 調節(jié)高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40℃±2℃。
4.18.3.3 在4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xù)保持2h后,立即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8.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2—89第4章規(guī)定。
4.19 低溫試驗
4.19.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低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9.2 要求
4.19.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在低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9.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9.3 方法
4.19.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低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4.19.3.2 調節(jié)低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降溫速率使溫度降低到0℃±2℃。
4.19.3.3 在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xù)保持2h后,立即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9.3.4 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20℃±2℃,保持30min±5min后,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9.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1—89第5章規(guī)定。
4.20 振動(正弦)試驗
4.20.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4.20.2 要求
振動響應檢查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0.3 方法
4.20.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20.3.2 振動響應檢查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振動臺上,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啟動振動試驗臺,在10~150~10Hz的頻率范圍內,以1倍頻程/min的速率,0.1g的加速度幅值,進行一次掃頻循環(huán)。觀察并記錄試樣性能和結構變化情況。上述試驗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4.20.3.3 耐久試驗
根據(jù)振動響應檢查的結果,關斷試樣電源分別按以下二種情況進行試驗,每種試驗均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a)未發(fā)現(xiàn)危險頻率時,在10~150~10Hz的頻率范圍內,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5g。掃頻速率為1倍頻程/min,掃頻次數(shù)為20次的掃頻循環(huán)試驗;
b)發(fā)現(xiàn)危險頻率時,在危險頻率上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5g,持續(xù)時間為10min±0.5min的定頻振動試驗。
4.20.3.4 試驗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20.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10規(guī)定。
4.21 沖擊試驗
4.21.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經受非多次重復性沖擊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4.21.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1.3 方法
4.21.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21.3.2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沖擊試驗臺上,啟動沖擊試驗臺,對質量為m(kg)的試樣,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脈沖持續(xù)時間為6ms±1 ms的半正弦波脈沖,對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中的每個方向連續(xù)沖擊3次(總計18次)。
4.21.4 試驗設備和測量系統(tǒng)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5規(guī)定。
4.22 恒定濕熱試驗
4.22.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恒定濕熱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22.2 要求
4.22.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22.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2.3 方法
4.22.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22.3.2 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恒定濕熱試驗箱中。接通試樣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22.3.3 調節(jié)試驗箱,使其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先調節(jié)溫度,當溫度達到穩(wěn)定后再加濕),連續(xù)保持96h后,立即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22.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為除去試樣表面的潮氣,可用室內空氣吹風。
4.22.3.5 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22.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3規(guī)定。
4.23 碰撞試驗
4.23.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表面部件在經受碰撞時性能的可靠性。
4.23.2 要求
4.23.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23.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3.3 方法
4.23.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試樣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23.3.2 對試樣表面上的每個易損部件(如指示燈、顯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為0.5J±0.04J的碰撞。在進行試驗時應小心進行,以確保上一組(三次)碰撞的結果不對后續(xù)各組碰撞的結果產生影響。在認為可能產生影響時,應不考慮發(fā)現(xiàn)的缺陷,取一新的試樣,在同一位置重新進行碰撞試驗。
4.23.4 試驗設備
一彈簧操縱的半球形錘頭,碰撞時瞬間能量為0.5J±0.04J。
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燃氣體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使用??扇細怏w在帶給人們能源,提供生產、生活方便的同時,也深深地埋下了火災隱患。近年來,許多生產廠家逐漸開發(fā)生產了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器??扇細怏w報警控制器作為可燃氣體報警系統(tǒng)的核心,對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損失起著重要的作用。目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國際上尚無國際標準,我國也無國家標準。為使這一類產品在生產、檢驗、質量監(jiān)督中有統(tǒng)一的標準可循,在研究、分析國外同類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的同時,對國內外生產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了大量的試驗驗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與GB 4717—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相比,同屬于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除基本功能及部分技術要求不同外,其試驗項目的設置與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均參照采用ISO/TC 21/SC 3《環(huán)境試驗目錄》編制而成。由于其產品受控對象不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使用場所更具有局限性、特殊性,因此,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傾重于對產品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自標準生效之日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類產品均應執(zhí)行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竇保東、劉美華、楊波。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分類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yè)和民用建筑中安裝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其他環(huán)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guī)定外,亦應執(zhí)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23.1—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 2423.2—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T 2423.3—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10一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6113—1995 電磁干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規(guī)范
3 技術要求
3.1 主電源如為交流供電,應采用220V、50Hz。
3.2 基本功能要求
3.2.1 能為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
3.2.2 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fā)器件的報警信號,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報警部位并予以保持。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發(fā)出報警信號。
3.2.3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當前可燃氣體濃度值,其全量程指示偏差不應超過±5%LEL。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fā)出與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可燃氣體探測器及所連接的報警觸發(fā)器間連接線斷路、短路;
b)可燃氣體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
c)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主電源欠壓;
d)給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短路;
e)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其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
對于a)、b)類故障應指示出部位,c)、d)、e)類故障應指示出類型;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光故障信號在故障存在期間應能保持;故障期間,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
3.2.5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對其面板上的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進行功能檢查(檢查時輸出控制接點不應動作)。
3.2.6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具有記錄可燃氣體報警時間的功能。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 s。
3.2.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具有低限報警或低、高限兩段報警功能。
3.2.8 對于可改變與其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指示已設定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動作值。
3.2.9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除手動消除聲信號外,其他操作功能均應采用鑰匙或密碼進行。
3.2.10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電源轉換功能。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負載條件下,連續(xù)正常工作2h: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不超過4個構成單獨部位號的回路(以下稱回路)時,所有回路均處于報警狀態(tài);
b)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超過4個回路時,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過10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
3.2.1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備有用作控制自動消防設備或作其他用途的輸出接點,其容量及參數(shù)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說明,并保證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靠動作。
3.2.12 采用數(shù)字—字母顯示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來自各回路的狀態(tài)變化信息;
b)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當前報警部位總數(shù);
c)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區(qū)分最先報警部位;
d)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清楚地顯示并區(qū)分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
e)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顯示故障信號時,如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應立即顯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
3.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1中所規(guī)定的氣候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2中所規(guī)定的機械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5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3中所規(guī)定的電干擾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6 當交流電網供電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額定電壓(220 V)的 %,頻率偏差不超過標準頻率(50Hz)的±1%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在最大負載、最長布線、最小線徑條件下正常工作。
3.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分別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還應根據(jù)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50H2、電壓為1 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交流電歷時lmin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8 指示燈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信號;黃色表示故障信號;綠色表示主電源及備用電源工作正常。在一般環(huán)境光線條件下,指示燈在距其3m遠處應清晰可見。
3.9 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
在正常環(huán)境光線條件下,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應在0.8m處可讀。
3.10 電子元器件
宜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參數(shù)應符合最大工作電壓、最大工作電流的要求。
3.11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一般應不大于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在6A以上時,熔斷器的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的地方,應清楚地標注出其參數(shù)值。
3.12 音響器件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中心1 m處,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計權)應在65 dB以上、115dB以下。在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應能發(fā)出聲響。
3.13 備用電源
3.13.1 如備用電源采用蓄電池時,電池容量應可提供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2h后,在下述情況下正常工作20min:
a)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不超過2回路時,處于最大負載條件下;
b)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容量超過2個回路時,百分之十的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過5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
3.13.2 電源正極連接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藍色。
3.13.3 在不超過生產廠規(guī)定的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將蓄電池在48h內充電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
3.13.4 不應采用非密封式蓄電池。
3.1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機殼應設有接地端子。
4 試驗方法
4.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試驗程序見表4。
4.2 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受試產品試樣數(shù)應不少于三臺,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
4.3 表4中,第一項試驗必須首先進行。
4.4 受試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試樣)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外表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xiàn)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緊固部件無松動,控制機構應靈活;
c)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4.5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106kPa。
4.6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數(shù)據(jù)的容差均為±5%。
4.7 當對大型試樣進行整機試驗不可行時,允許將試樣分成幾部分進行試驗。
4.8 基本功能試驗
4.8.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4.8.2 要求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滿足3.2條的要求。
4.8.3 方法
4.8.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報警回路中至少二個回路接上真實負載,其余回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8.3.2 使任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及計時或打印情況;觀察并記錄試樣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和報警情況。
4.8.3.3 使任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對于采用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的試樣,還應手動操作使其顯示接收到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記錄報警部位總數(shù)、最先報警指示等情況。
4.8.3.4 在試樣處于報警狀態(tài)時,首先撤銷報警回路的輸入報警信號,然后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
4.8.3.5 使試樣任一回路、電源、內部線路先后處于故障狀態(tài),然后對每種狀態(tài)依次操作手動消聲和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和故障部位及類型指示情況。對于采用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的試樣,還應使另一部分處于故障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顯示變化情況。
4.8.3.6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tài)時,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自動復位的試樣不進行),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情況。
4.8.3.7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tài)時,使一非故障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4.8.3.8 操作試樣音響器件及指示燈、顯示器檢查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首次基本功能試驗時還應檢查用于控制外接設備輸出接點的動作情況。
4.8.3.9 使主電源先斷電,然后恢復正常,觀察并記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情況及工作電源指示情況。
4.8.3.10 使主電源轉換到備用電源,重復4.8.3.2~4.8.3.8試驗過程。
4.9 通電試驗
4.9.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運行的穩(wěn)定性。
4.9.2 要求
4.9.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9.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9.3 方法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連續(xù)運行28d。試驗結束時,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0 電源試驗
4.10.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對交流電網供電電壓波動和負載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及電源的容量。
4.10.2 要求
4.10.2.1 主電源應滿足3.2.10和3.6條要求。
4.10.2.2 主電源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0.2.3 備用電源應滿足3.13條要求。
4.10.3 方法
4.10.3.1 主電源試驗
a)按生產廠家提供的最大工作電流、最長布線、最小線徑的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試驗裝置連接。接通試驗裝置電源,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220V(50Hz)。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b)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187V(50Hz)。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242V(50Hz)。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c)以主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最大工作電流條件下連續(xù)工作2h,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然后使試樣復原到監(jiān)視狀態(tài),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0.3.2 備用電源試驗
以備用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2h,然后對容量不超過2回路的試樣,使其在最大負載條件下工作20min;對容量超過2回路的試樣,使其在十分之一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過5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條件下工作20min。然后,切除聲報警信號,使原處于監(jiān)視狀態(tài)的任一回路處于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4.10.3.3 試驗結束時,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1 電瞬變脈沖試驗
4.11.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
4.11.2 要求
4.11.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1.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1.3 方法
4.11.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1.3.2 對試樣的AC電源線施加2 000V±10%、頻率2.5 kHz±20%的正負極性瞬變脈沖電壓(波形見圖1);每300ms施加瞬變脈沖電壓15ms(見圖2);每次施加瞬變脈沖電壓時間為60s±10s,共施加三次,施加兩次瞬變脈沖電壓的時間間隔為10s。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11.3.3 對試樣的其他外連接線施加1 000V±10%、頻率5kHz±20%的正負極性瞬變脈沖電壓(波形見圖1);每300ms施加瞬變脈沖電壓15ms(見圖2);每次施加瞬變脈沖電壓時間為60s±10s,共施加三次,施加兩次瞬變脈沖電壓的時間間隔為10s。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11.3.4 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1.4 試驗設備
瞬變發(fā)生器:輸出瞬變脈沖電壓1 000V±10%、2 000V±10%,脈沖頻率5kHz±20%、2.5 kHz±20%,輸出阻抗50n,每300ms輸出15ms瞬變脈沖電壓,極性為正、負。其電原理圖如圖3所示。試驗時配用的耦合/去耦網絡及耦合裝置見圖4、圖5。
4.12 電源瞬變試驗
4.12.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抗電源瞬變干擾的能力。
4.12.2 要求
4.12.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2.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2.3 方法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連接試樣到電源瞬變試驗裝置上,使試樣先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開啟試驗裝置,使試樣主電源按“通電(9s)—斷電(1s)”的固定程序連續(xù)通斷500次,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2.4 試驗設備
能產生滿足4.12.3條要求試驗條件的電源裝置。
4.13 絕緣電阻試驗
4.13.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絕緣性能。
4.13.2 要求
4.13.2.1 試樣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20MΩ。
4.13.2.2 試樣電源插頭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處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50MΩ。
4.13.3 方法
通過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電壓,持續(xù)60s土5s后,測量其絕緣電阻值。
a)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
試驗時,應保證接觸點有可靠的接觸,引線間的絕緣電阻應足夠大,以保證讀數(shù)正確。
4.13.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在不具備專用測試裝置的條件下,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500V±50V DC;
測量范圍:0~500MΩ;
最小分度:0.1 MΩ;
記時:60s±5s。
4.14 耐壓試驗
4.14.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耐壓性能。
4.14.2 要求
4.14.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生大于5mA的漏電流和擊穿現(xiàn)象。
4.14.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4.3 方法
通過耐壓試驗裝置,以100~500V/s的升壓速率,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 500V±10%(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Hz、500V±10%(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試驗電壓。
a)有絕緣要求的所有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
持續(xù)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fā)生的現(xiàn)象。
試驗后,以100~500V/s的降壓速率使電壓逐漸降低到低于額定電壓數(shù)值后,方可斷電,然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4.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耐壓試驗裝置。
試驗電源:電壓0~1 500V(有效值)連續(xù)可調,頻率50Hz;
升(降)壓速率:100~500V/s;
記時:60s±5s。
4.15 靜電放電試驗
4.15.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接觸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4.15.2 要求
4.15.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5.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5.3 方法
4.15.3.1 將試樣放在試驗用接地板上,其周邊距接地板各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m。
4.15.3.2 調節(jié)靜電發(fā)生器的輸出電壓為8 000V,將連接150pF電容器和150Ω電阻器的靜電放電探頭充電到8 000V,經該150n電阻對試樣進行放電。每次充電后應立即將靜電放電探頭觸及到試樣外部的一個試驗點上,無論有否發(fā)生電弧放電,務必使探頭尖端與試驗點切實接觸。靜電放電應在試樣外表面上的10個不同點(控制機構或鍵盤上5點,輸入/輸出線離開試樣150mm以遠處1點,外殼上距接地線最遠處1點,電源開關上1點,顯示器及指示燈2點)逐點進行,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s。
4.15.3.3 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5.4 試驗設備
4.15.4.1 靜電發(fā)生器:輸出電壓8 000V±10%,其電原理圖如圖6所示。輸出電流波形如圖7所示。
4.15.4.2 靜電放電探頭:放電端為一5s8的球體,連接體與后半球外帶絕緣材料。
4.15.4.3 接地線:靜電放電試驗用直流電源和靜電放電探頭的接地線必須和接地板一起接到安全接地線或接地板上。
4.16 輻射電磁場試驗
4.16.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輻射電磁場環(huán)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16.2 要求
4.16.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6.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6.3 方法
4.16.3.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臺上,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6.3.2 按圖8連接試驗設備,將發(fā)射天線置于中間,試樣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分別置于發(fā)射天線兩邊1 m處。
4.16.3.3 調節(jié)1 MHz~1 GHz的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shù)為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1 MHz~1GHz的頻率范圍內以不大于0.005倍頻程/s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如使用的發(fā)射天線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fā)射天線對準電磁干擾測量儀天線,調節(jié)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為10V/m,然后將發(fā)射天線位置反轉,對準試樣進行試驗。在1 MHz~1 GHz的頻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4.16.3.4 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6.3.5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為避免產生較大的測量誤差,天線的位置應符合圖9的要求。
4.16.4 試驗設備
4.16.4.1 功率信號發(fā)生器(或信號發(fā)生器與功率放大器)
a)頻率范圍1 MHz~1GHz;
b)輸出功率應能提供足夠的功率,滿足離發(fā)射天線1 m遠處產生10V/m電磁場的要求,輸出功率可調;
c)掃頻速率小于0.005倍頻程/s。
4.16.4.2 電磁干擾測量儀
應符合GB/T 6113的技術要求。
4.16.4.3 發(fā)射天線
a)1 MHz~30MHz長線天線;
b)20MHz~1 GHz雙錐天線;
c)也可使用滿足試驗要求的其他天線。
4.16.4.4 絕緣臺
滿足試樣安放要求。
4.17 輸出接點動作試驗
4.17.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控制接點動作的可靠性。
4.17.2 要求
4.17.2.1 試驗期間,試樣應正確動作。
4.17.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7.3 方法
4.17.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報警回路中至少二個回路接上真實負載,其余回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7.3.2 按生產廠家提供的輸出接點最大容量及參數(shù)值配接相應負載。
4.17.3.3 使連接真實負載的二個回路分別處于報警狀態(tài)50次,觀察并記錄試樣與其相對應的輸出接點動作情況。
4.18高溫試驗
4.18.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高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8.2 要求
4.18.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在高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8.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8.3 方法
4.18.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高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4.18.3.2 調節(jié)高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40℃±2℃。
4.18.3.3 在4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xù)保持2h后,立即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8.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2—89第4章規(guī)定。
4.19 低溫試驗
4.19.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低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9.2 要求
4.19.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在低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9.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19.3 方法
4.19.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低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4.19.3.2 調節(jié)低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降溫速率使溫度降低到0℃±2℃。
4.19.3.3 在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xù)保持2h后,立即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9.3.4 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20℃±2℃,保持30min±5min后,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9.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1—89第5章規(guī)定。
4.20 振動(正弦)試驗
4.20.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4.20.2 要求
振動響應檢查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0.3 方法
4.20.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20.3.2 振動響應檢查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振動臺上,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啟動振動試驗臺,在10~150~10Hz的頻率范圍內,以1倍頻程/min的速率,0.1g的加速度幅值,進行一次掃頻循環(huán)。觀察并記錄試樣性能和結構變化情況。上述試驗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4.20.3.3 耐久試驗
根據(jù)振動響應檢查的結果,關斷試樣電源分別按以下二種情況進行試驗,每種試驗均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a)未發(fā)現(xiàn)危險頻率時,在10~150~10Hz的頻率范圍內,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5g。掃頻速率為1倍頻程/min,掃頻次數(shù)為20次的掃頻循環(huán)試驗;
b)發(fā)現(xiàn)危險頻率時,在危險頻率上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5g,持續(xù)時間為10min±0.5min的定頻振動試驗。
4.20.3.4 試驗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20.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10規(guī)定。
4.21 沖擊試驗
4.21.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經受非多次重復性沖擊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4.21.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1.3 方法
4.21.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21.3.2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沖擊試驗臺上,啟動沖擊試驗臺,對質量為m(kg)的試樣,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脈沖持續(xù)時間為6ms±1 ms的半正弦波脈沖,對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中的每個方向連續(xù)沖擊3次(總計18次)。
4.21.4 試驗設備和測量系統(tǒng)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5規(guī)定。
4.22 恒定濕熱試驗
4.22.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在恒定濕熱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22.2 要求
4.22.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故障信號。
4.22.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2.3 方法
4.22.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22.3.2 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恒定濕熱試驗箱中。接通試樣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22.3.3 調節(jié)試驗箱,使其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先調節(jié)溫度,當溫度達到穩(wěn)定后再加濕),連續(xù)保持96h后,立即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22.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為除去試樣表面的潮氣,可用室內空氣吹風。
4.22.3.5 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22.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3規(guī)定。
4.23 碰撞試驗
4.23.1 目的
檢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表面部件在經受碰撞時性能的可靠性。
4.23.2 要求
4.23.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23.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8.2條要求。
4.23.3 方法
4.23.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試樣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23.3.2 對試樣表面上的每個易損部件(如指示燈、顯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為0.5J±0.04J的碰撞。在進行試驗時應小心進行,以確保上一組(三次)碰撞的結果不對后續(xù)各組碰撞的結果產生影響。在認為可能產生影響時,應不考慮發(fā)現(xiàn)的缺陷,取一新的試樣,在同一位置重新進行碰撞試驗。
4.23.4 試驗設備
一彈簧操縱的半球形錘頭,碰撞時瞬間能量為0.5J±0.04J。